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1-4日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的主要决定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将对我国开展CDM国际合作产生影响,值得注意。
一、关于与经营实体(DOE)相关的问题。会议决定今后将对不遵守EB决定或缔约方会议决定的经营实体给予惩处,具体惩处措施将在下次会议讨论确定。这一问题主要源于一个经营实体没有按照EB要求的时间期限提交年度报告。会议还决定,如果一个经营实体所在的母公司为一个CDM项目提供了监测(monitoring)方面的服务,如帮助校准仪表等,则该经营实体将不能够对该项目做审核(verification)服务,以避免利益冲突问题。会议还讨论了是否应该对一个经营实体的派出机构(地区代表处或办公室)也进行委任(accreditation)或进行资格核查问题,以确保其能力和水平能够符合作为DOE的要求。但因为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会议没有对此做出最后决定,下次会议将继续加以讨论。
二、关于方法学问题。方法学是CDM执行理事会讨论最激烈、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本次会议讨论的方法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批准了5个新的方法学:源于尼日利亚的低碳热电联供方法学、源于南非的燃气供能给工业设施的方法学、源于印度的氨水-尿素生产设施原料替代方法学、源于墨西哥硝酸生产过程N2O分解方法学和源于阿塞拜疆的水电优化管理增加发电能力方法学。另外,批准了源于我国天津的垃圾焚烧方法学,把该方法学纳入原AM0025方法学;批准了源于印度的余热和废气发电和供热方法学,并将其并入ACM0004。
2.会议决定暂时不批准方法学委员会提出的对ACM0004方法学的修改建议。会议决定修改后的ACM004,无论是新设施还是现有设施,将仍然可以自由选择采用额外性论证工具,而不必被强制采用联合基准线和额外性论证工具,也不必被强制采用投资分析来进行额外性论证。会议要求方法学委员会考虑扩大该方法学的应用范围,包括可以用于供热。会议还要求方法学委员会重新审查其提出的在项目开始前对工业设施排放的余热、废气、余压等要有三年以上监测记录的要求是否合理。EB将在6月中旬的会议上继续讨论该方法学。
3.批准了一系列修改的方法学,澄清了方法学应用的一系列问题。请参阅EB会议报告了解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论述。
三、关于造林方法学问题。会议建议项目业主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方法学,或对现有方法学做一些小的修改后应用;会议对确定造林项目土地合格性的程序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公布该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再做决定;会议批准了监测样本数量计算方法学工具、确定排放量或碳汇显著性工具等。
四、关于小项目方法学。会议批准了两个新的小项目方法学:利用控制条件避免生物质排放甲烷方法学、造纸过程中碳酸钠回收以减少电耗方法学。同时,还修改了一系列原有的小项目方法学。
五、关于项目注册问题。截至2007年5月4日,EB已经批准注册了650个项目;签发了近4600万吨减排量。会议对上次会议以来EB成员要求审查的项目进行了逐个审查;对上次会议决定进行复审的项目进行了深入讨论,主要结果如下:
1.决定无条件批准中国的两个项目:“深圳下坪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项目”、“安徽宁国水泥厂余热发电项目”,这两个项目将在EB会后马上得到注册。
2.决定有条件批准6个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再次做相应的修改并报给EB、由秘书处核查认为可以满意后,报给EB主席才能够注册。6个项目中包括中国阳泉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阳泉项目一直被要求复审,经过几轮辩论,在最后做决定时,EB同意该项目可以注册,但是需要提交新的用于额外性论证的项目全部装机容量的投资分析结论以及就公示的时候公众提出的一个问题给予答复或提出解决方案,并在DOE核实报告中对此做出说明。在这里,特别提醒并建议阳泉项目业主和DOE对这些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再次被审查。
3.决定对8个被认为问题较严重的项目进行复审。下次会议将讨论审查这8个项目复审情况并最终决定是批准、修改后批准或拒绝批准。这些项目的前景将很难预料。
4.上次会议决定复审的3个项目,在本次会议前提交了新的文件并对有问题的内容做了修改。会议通过激烈辩论,最后决定批准这3个项目注册。这是在EB最近的几次会议中,第一次没有否决复审项目。
5.会议对PDD在公示时的“项目参加者”,在提交注册时不再作为“项目参加者”的情况进行了讨论。上次EB会议曾做出决定,要求注册时不再作为参加者的机构要出具自愿退出信件。原则上,EB希望退出机构能够提交自愿退出的说明信件,但是,如果退出机构因某种原因没有提交这样的信件,项目业主则可以在重新公示一次后,马上提交注册。EB会议决定,对这个问题和其它相关问题,将在下次会议上进一步讨论,做出一个综合的涉及参加者退出、参与国政府退出等问题的结论。
六、会议用了近一天时间再次讨论“规划类CDM项目”的注册程序、PDD格式等,讨论过程非常激烈。会议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最终决定,同意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同时,要求秘书处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重新修改这些文件,作为下次EB会议的草案,供审议做出决定。公众将可以从下次EB会议日程的附件中下载这些文件。
七、EB下次会议将于6月20-22日在德国波恩召开。希望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的,需要在5月30日前向EB秘书处提出申请。
根据这次会议的决定,提出下面几点体会和建议,供从事CDM工作的各机构和有关人员参考。
一、关于CDM项目设计文件(PDD文件)的质量问题。EB现在对项目质量要求很严格。我国开发的CDM项目,到目前的情况看,质量还是可以的,虽然我国有些项目在EB审查时也遇到问题和麻烦,但还没有致命性问题。建议我国的项目业主和CDM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更加进一步重视项目的质量问题,首先要从根本上判断项目是否符合CDM基本规则的要求,不要抱有侥幸心里。在确定把一个项目作为CDM项目开发前,要进行可行性判断;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CDM的收益,该拟议的项目就不会象常规情况那样发生。如果缺乏证据证明额外性,就不要再继续去考虑该项目作为CDM项目了。另外,普遍认为我国项目英文PDD文件的可读性非常差,请编写项目的专家特别注意需大力提高英文PDD文件质量。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涉及电网排放因子计算的,建议按照国家颁布的方法计算。因为这个方法基本上是得到认可的,尽管还有一些小的疑问。目前提出问题的内容有:采用该方法的依据、表格、为什么煤炭不是低成本必须运行的发电设施等。这些问题即使被提出来,回答还是比较容易的。二是项目额外性论证所用的基准收益率是否是官方的(例如,1995年水利部颁布的小水电基准收益率是否还适用?等等)。建议根据国家或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等颁布的广泛适用的基准收益率,按照行业采用统一基准收益率。三是部分法律法规的影响和适用等问题。最主要的是某项法律法规是否是强制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是否已经得到广泛执行等。国内相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时,需要考虑这些与CDM的执行相配套和协调,使CDM能够成为促进其有效执行的工具。四是普遍性分析中对拟议的CDM项目与“普遍性”项目的区别,必须非常清楚、能够明确表现出拟议的项目与“普遍性”有明显的不同,具有“额外性”。
三、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认为中国很多项目在项目描述、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论证等方面过于简单,尤其是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类的项目。虽然主要或核心内容都有,但是只有几句话,很难判断。建议今后要加强项目的论述,说明项目采用什么技术,如何产生减排量等;对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在论证基准线、额外性方面做详细论述。
四、对那些被提出审查的项目,请项目业主、负责编写PDD文件的机构,及时与负责核实该项目的DOE沟通,认真研究EB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认真答复,尤其是答复的文件语言要通畅,千万不能敷衍了事。第一轮答复非常重要,如果顺利,第一轮答复后就能够解决问题。应尽可能争取在第一轮答复时就解决问题,避免进入复审。进入复审的项目,命运就很难预料了,目前有约一半进入复审的项目被最终否决。
五、有兴趣研究规划类CDM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积极提出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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