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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3-04 13:40 【字体:

(2025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落实国家战略导向,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六)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

  (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或者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对相关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省有关单位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

  (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除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外,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对象应当是提名所涉成果归属本省相关单位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前述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授予对象,于提名当年1月1日男性应当未满40周岁,女性应当未满43周岁。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1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每次不超过5项,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每次不超过10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不超过4项。上述奖项均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每次不超过300项。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次1项,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的奖金为20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同一成果只能提名参加一种类别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省直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第二十条 下列专家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

  第二十一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对象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拟提名对象、成果归属、项目技术内容、材料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异议人和告知提名者。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

  (四)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提名规则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提供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资料,有关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提名者。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受理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涵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评审专家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发现评审专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其回避。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不得有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

  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形成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者、成果归属、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提名者及候选者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申请人身份保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维持原评审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纳入下一年度重新评审;超过一年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报送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异议处理情况拟定授奖决定建议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对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科学技术奖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者团队带头人按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并在本单位或者团队范围内公布分配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获奖者的创新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宣传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者等的信誉档案,并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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