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干部政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近日,株洲市召开干部监督工作会议,要求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会议组织学习了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级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之后,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党委(党组)方可研究决定。 1、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3、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 4、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5、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员)、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系统)提拔任用的; 6、提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后备干部的; 7、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8、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 9、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 10、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11、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1)在非换届期间,市(州)委、县(市、区)委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20人的;(2)省、市(州)直属机关部门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职数50%的; 1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会议还组织学习了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 :1、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4、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根据会议要求,株洲市科技局将对2006年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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