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不予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南赛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湘科动许不准〔2021〕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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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组织或个人名称 |
湖南赛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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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168号 |
邮 编 |
4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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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刘 斌 |
设施负责人 |
胡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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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地址 |
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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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种类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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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SPF级 赛诺小型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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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1年5 月12 日提出的实验动物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湘科〔2017〕14号)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中附件2《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环境设施没有制作标识标牌;
2.设施内压差表显示达不到国家标准;
3.无从业人员体检报告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动物生产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娉 联系电话:0731-88988860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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