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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导师激励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9-04 16:17 【字体:

    2026731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导师激励的若干措施(试行)》(湘科发〔202698号,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包括选树推优、职称评审、服务报酬、实效奖励、导师跟投、交流培训、宣传报道、跟踪问效等8个方面。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企业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长期活跃在创业指导一线,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践经验、行业资源和实战指导,但在荣誉激励、职称通道、服务报酬等方面政策不足。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工作部署和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在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会议上作出的“创业导师要有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批示精神,20252月,省科技厅出台《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8号),明确了导师激励的总体方向。因此,我们制定出台了《措施》,着力填补政策空白,进一步激励校外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升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关于选树推优。《措施》明确,组织开展“金牌创业导师”选树,在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三八红旗手、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积极推荐参评相应国家级荣誉,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申报省级人才、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评选

    关于职称评审。《措施》明确,支持贡献突出且符合条件的校外导师参与全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将其在指导创业项目、推动成果转化、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实绩,作为评审内容。

    关于服务报酬。《措施》明确,对开展创业辅导、一对一培育、公开授课等工作的校外导师,由服务对象所在单位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课酬或专家咨询费。未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的高校,应明确经费来源和管理部门,参照校内同类或本地区相关标准,为校外导师支付服务报酬。

    关于实效奖励。《措施》明确,从日常服务工作量、教学授课贡献、成果产出成效等方面考核,对实效成绩突出的校外导师,由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关于导师跟投。《措施》明确,探索开展“创业导师跟投项目激励试点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允许校外导师通过技术入股、服务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依法持有其所辅导创业企业的股权。

    关于交流培训。《措施》明确,定期组织校外导师能力提升专题活动,选派导师赴国内外创新创业发达地区、知名高校和龙头企业开展考察交流和专项培训,择优推荐参加交流活动。

    关于宣传报道。《措施》明确,统筹省级主流媒体、重点网络平台等宣传资源,定期对校外导师先进事迹、典型服务案例开展宣传报道。

    关于跟踪问效。《措施》明确,依托信息化载体,建立健全校外导师创业服务跟踪评价体系,对导师履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信息共享与动态调整。

    《措施》自20267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湘江新区、县市区、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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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导师激励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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