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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2-25 16:56 【字体:

20251219日,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印发了《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143)(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更好服务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定义、开放共享原则及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省直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以及管理单位的职责等。

第三章:开放共享。主要明确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要求、开放共享服务规范、收费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要求等。

第四章:查重评议。主要明确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的目的、对象和基本原则等。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主要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指标体系、结果运用及奖惩机制等。

第六章:双向补助。主要明确对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和对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用户的使用补助政策等。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等。

三、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激励引导,提升开放共享积极性。明确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比例由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20%对企业使用科研仪器设备的补助比例30%提高到50%,特别是将大学生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个人)的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85%。明确可将开放共享服务净收入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动态核增范围,鼓励管理单位将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用于人员激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准备设立科研仪器设备新赛道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申报

二是强化约束保障,充分释放服务潜能压实管理单位主体责任,明确通过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均应纳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管理单位向社会用户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实行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从源头控制重复购置,减少闲置浪费。推进建立科研仪器综合保险制度,组建开放共享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支撑保障机制

三是优化服务体系,便捷用户高效对接。明确进一步完善省共享平台,提升开放共享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提升服务效能明确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线服务平台,按要求安装物联网设备,建立专业化的服务团队,提升服务质量。

是深化协同联动,形成统筹推进合力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省直部门,各市州科技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等的职责,推动构建统筹推进、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四、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哪些属于《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1.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2.鼓励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政策。

(二)什么是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三)什么是开放共享?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符合要求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

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省共享平台对社会开放共享。

(四)《管理办法》对管理单位实施仪器开放共享有哪些要求?

1.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并及时安装物联网设备。

2.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省共享平台应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3.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每年331日前报送本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上一年度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五)什么是查重评议?

本办法所指的查重评议是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

(六)评价考核的结果会有什么影响?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七)什么是“双向补助”?

“双向补助”包括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和用户使用补助。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后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0%。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实验室、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补助额度单独计算)用户使用补助按照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用户使用省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一般企业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85%的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新办法在激励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明确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在确保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将开放共享服务净收入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来源,纳入绩效工资动态核增范围,由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适当倾斜二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研仪器设备方向,对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良好的管理单位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开放申报。三是鼓励管理单位将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用于人员激励,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四是开展年度开放共享创新案例评选、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优秀团队和个人年度通报表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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