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11-14日在德国波恩举行。其中,11-12日为非正式会议,重点审议上次会议以来EB成员提出需要审查的项目、上次会议决定进行复审的项目、批准新方法学等问题。13-14日为正式会议,对全球进行网上直播。本次会议就DOE委任、方法学、小项目方法学、项目注册和签发、CDM执行理事会管理计划、预算等事项做出了一系列决定。现将会议情况概述如下。
一、关于经营实体(DOE)委任
执行理事会认真审查了委任委员会对一个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的评审报告,认为这个机构已经改正了错误,同意结束对其进一步的审查。执行理事会同时决定,对另外一个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因为这个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可能在从事与其作为经营实体(DOE)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执行理事会还决定,驳回一个机构对委任评估小组就其作为DOE评审所做结论的申诉,维持委任评估小组所做的决定。相应地,执行理事会决定对委任程序中DOE进行申诉部分做必要的修改。
二、关于方法学,EB做出了如下主要决定:
由于上次EB会议以来,方法学委员会没有召开会议,因此方法学委员会没有给本次EB会议提供书面报告,会议只对上次EB会议遗留的方法学问题以及一些需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及做出决定。主要有:
(一)批准了由中国和印度提交的关于高效化石能源发电方法学。中国提交的是超超临界发电方法学,印度提交的是超临界方法学。方法学委员会把这两个方法学合并为一个,作为整合方法学,EB批准后,编号为ACM0013。这个方法学是经过非常艰苦、三轮执行理事会会议谈判后,最终以表决方式获得批准的,可以说创造了执行理事会批准方法学历史上的5个第一:从技术和方法上看进展最快(4个月);从EB决策看拖得最长(三次EB会议讨论);是第一个经表决程序批准的方法学;第一次引入比马拉喀什协定还要保守的参数;第一次把已有CDM项目纳入基准线计算。这个方法学的通过,将为化石燃料发电提供了一个新的开发CDM项目的领域,意味着我国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可以开发成为CDM项目了。在此,特建议国内电力行业把握好此机会。
(二)会议讨论了一个空调制冷剂替代方法学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问题,同意在项目及泄漏排放方面,需要把所有温室气体都计算在内,尽管京都议定书的附录A没有包括这些温室气体。这体现了保守性的原则。今后涉及到替代CFC、HFC、HCFC等化工产品的CDM项目方法学,将可能都会参照这个原则处理。
(三)会议澄清了在项目核实阶段,如果项目所用方法学做了更新,则项目业主应该把项目PDD文件重新编写好上网公示。
(四)会议决定增加两名方法学委员会专家。其中一名为增选专家,一名为顶替因为另有安排而将离任的一名专家。在过去的几轮专家招聘中,我国都有专家报名,但都因为得分太低,无法进入最后的短名单。我国专家分数低的原因,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因为水平和资历不够,而主要是在填报招聘表格信息时,没有填报好。有些内容,如经历、在某方面的工作时间等,有最低要求,如果不够,则这个应聘专家就出局了;有些时间是可以重叠计算的,如总的气候变化工作经历是15年,可以填报“从事气候变化工作经历15年”,“从事CDM经历5年”。如果填为“从事气候变化经历10年”,“CDM经历5年”(加起来也是15年),这样,从事气候变化经历那一栏的分数就要少些。有些不填发表的文章或只填几篇,则文献栏的分数将为零。
三、关于小项目方法学
会议批准向京都议定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提交两个涉及“非可再生的生物质能”的小项目方法学,由缔约方会议组织审查是否批准这两个方法学。“非可再生的生物质能”问题已经困扰执行理事会三年多时间,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方法学能够通过。这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同意向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提交这个方法学,并不意味着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了这个方法学,因为执行理事会没有权利批准或不批准。另外,会议还批准修改关于提交、修改、澄清小项目方法学的一系列指南和表格。建议涉及这些事务的机构和专家对此给予必要的重视。
四、关于项目注册,EB做出了以下决定:
(一)对上次会议以来被EB提出审查的46个项目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我国江苏启东风电项目、新疆玛纳斯水电项目、云南南底河水电项目、江西丰城煤层气项目、广州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发电项目等16个项目。其中,江苏启东风电项目可以在会后马上注册;其它项目将需要做必要的修改,重新提交有关文件,由秘书处核对并经EB主席批准、在网上公布后才能够注册;会议决定对其余30个项目进行复审。EB决定组成的复审小组将提出具体的审查问题,请项目业主答复。这将是项目业主最后一次争取项目得到批准的机会。我国有一个项目被拖入复审,这是中国的项目第一次进入复审。
(二)对上次会议上被列入复审的14个项目进行了审查,决定有条件批准其中的4个项目,这4个项目将需要提交修改文件或新的信息,经秘书处和EB主席批准后才能够注册。会议决定拒绝其余10个项目的注册申请。如这10个项目还希望申请作为CDM项目,将需要再次从头开始申报。这是EB拒绝批准项目最多的一次会议。
五、关于签发减排量
会议对上次会议以来提出要审查的19个签发申请进行了审查,同意其中的1个签发申请,并可以在会后马上签发;同意批准另外的11个签发申请,但要求对监测报告和核证报告重新修改、报批、核对并经EB主席批准后,才能够签发减排量;对其余的7个签发申请,决定进行复审。上次会议进入复审的一个签发申请得到了有条件签发减排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项目注册后,没有完全按照项目注册时批准的监测方法学进行监测,因而在申请签发减排量时遇到了麻烦。特别提请国内项目业主和负责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能够在项目注册后对监测不重视、不按照规定办。如果这样,到后来可能要面临得不到减排量的风险。监测时要特别重视监测计划的具体要求,例如,如果监测计划要求对消费的能源进行仪表监测(metering),则在监测时就必须用仪表进行监测,而不能够用计算来代替,除非提前请EB批准更正的监测计划。
另外,监测计划中经常提到对仪表要进行校准等,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一是必须请那些有官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做,二是必须拿到进行了这项活动的文件证明(如证书),因为EB可能要求出示这样的证书。
六、其它事项
(一)关于项目开始时间问题(PDD第C部分)。EB现在正式修改了“项目开始日期”的定义,要求项目开始日期是在其名词解释中三个日期最早的那个日期。在上次会议简报中介绍这个问题时有误,特在此专门提出更正。
(二)当项目核实时间在项目的开始时间之后时,PDD第B5部分应该加注一些特别的内容。在PDD编写指南中已经对此做了说明,但是有些机构和专家可能对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或忽略了这一要求,导致所涉项目由此而被提出审查。
需要加注的内容主要是要说明这个项目在开始前,项目业主是如何考虑把这个项目作为CDM项目的。如果有当时决策时充分考虑CDM的收入后才上这个项目的书面证据,可以放在B5的最后部分。一方面是用文字说明当时是如何考虑了CDM收入后才决定上这个项目的,另一方面用有关文件或协议等材料作为证据。
(三)在项目选择利用投资分析进行额外性论证时,要特别注意所计算的到底是“项目内部收益率(ProjectIRR)”,还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EquityIRR)”。我国给出的内部收益率基准值基本上都是项目内部收益率,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计算项目内部收益率,但有些项目做这项计算时把有些无关的数据如银行利率也列上,这样反倒带来疑问和麻烦,甚至成为EB提起审查的理由。在进行投资分析后,如果还进行障碍分析,则已经纳入投资分析的要素就一定不要再次进行分析了,避免重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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