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重视数据保护
据印度媒体报道,为全面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规定,印度将对现有专利法进行重大修订,以保证印度的专利法与TRIPs协议中有关数据保护的内容相一致。
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引起了相当的争论。TRIPs协议中第39条第三款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保护“未公开的试验或数据”,以反对不公平商业用途。然而,TRIPs协议中第39条第三款中并未说明如何保证数据得到保护。
发达国家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数据未公开之前规定一定“数据专有权”期。发达国家要求其他WTO成员国在国内立法时加入公司数据专有权。澳大利亚、日本、智利、阿根廷和新加坡已经就此进行了国内立法。但是,大多数国家包括以色列、韩国、菲律宾、俄罗斯和土耳其等对这一做法表示反对。
一些国家认为,仅仅设立数据专有制度是不够的,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多大程度上对数据进行保护。典型的做法是,专有权期限一般是5-10年。比如美国的法律规定,除了用于研究以外,数据在5年内不能告知第三方。欧盟对数据的保护既有6年期限的规定,也有10年的规定。美国和欧盟的看法是,其他国家至少要对数据提供5年的保护期限。
在这一问题上,印度将采取适当做法以保障数据的保护工作。没有数据专有权会影响外资在印度医药和生物制药领域的投入,也会扼杀刚刚成长起来的创新型企业。太严格的法律规定则又会伤害非专利药物制造企业的利益,而这些企业往往可以保证药品价格处在一个合理和稳定的水平上。
因此,印度采取折中的办法。法律规定数据独占权的期限为5年,但可以允许在科学研究和安全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公开。另外,企业应该证明自身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努力,即对产品在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投入。申请人也必须承担为公众利益而公开数据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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