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不予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湘科动许不准〔2024〕第001号
申请组织或 个人名称 |
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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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体院路510号南栋10楼 |
邮 编 |
410001 |
法人代表 |
胡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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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负责人 |
王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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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体院路510号南栋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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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种类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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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普通环境:兔、豚鼠;屏障环境:大鼠、小鼠 |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提出的实验动物使用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湘科发〔2022〕25号)第十条、附件1-2《湖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现场评审规则》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污物走廊无消防设备,屋顶所有管道无标识,动物照明时长控制应更换自动化控制开关,生物安全废物与普通废物无明确标识,紧急疏散路线应在平面图中明确标识且无非电子版平面挂图;
2.平面设计图与申请内容不符合,布局中屏障环境有豚鼠,但申请书中未包含屏障区豚鼠;
3.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中部分引用文件已经失效需更新,需增加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相关记录表格。
审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放弃许可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第五条、第六条,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动物使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曾颖
联系电话:0731-88988860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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