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湘发〔2015〕19号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2015年11月5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促进长株潭一体化发展,把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协同创新创新示范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努力打造湖南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加快转型创新发展的新平台和新引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人才培育和引进机制
1. 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实施“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在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跨越发展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引进培养的人才和团队,在示范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奖励和银行贷款贴息;在示范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专家来示范区开展协同创新、科技研发和项目合作。
2. 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机制,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效益作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推动职称政策向企业人才开放,扩大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专业技术服务评定和岗位聘用中的自主权。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创新人才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3. 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探索建立统一的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实现各类人才服务“一站式”办理。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购房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养老医疗、永久居留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特殊支持。加强国际学校建设。支持长株潭三市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营造尊重创造、保护创新的公平环境。
4. 优化科技经费使用结构。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调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另行制定。
二、创新科技开发转化机制
5. 深化科研院所转制改革。赋予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灵活的用人权。引导社会资本参股转制院所,支持转制院所通过上市做大做强。建立公益性科研院所服务行业创新机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允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允许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合理取酬。
6.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外,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在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股份;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保留人事关系,3年内可回原单位,重大科研课题牵头人、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
7. 促进技术转移转化试点。探索建立全国性的技术贸易区,适时举办科技成果展示会、交易会、对接会等,定期发布行业科技成果目录信息。建立以企业新产品开发需求为导向的成果、专利信息挖掘系统。收储一批优秀成果形成专利包,开展研发或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建立健全创新产品中试的体制和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争取建成国家中部技术产权交易平台。
8.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建设以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新型创新研究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长沙海关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创新创业创造主体培育机制
9. 支持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和企业。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互联网+”产业跨界融合,加快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装备、工程机械、节能环保等一批特色产业和特色园区发展。
加速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来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具有行业技术主导权的领军企业,通过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为其提供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对其租赁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给予房租补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建立研发和产业化基地,以及上市、并购等,给予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用联合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培育国际品牌,提升示范区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10. 支持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的研发投入,探索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
11. 推进协同创新。依托省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技术创新机构,联合在湘的军事院校、军工企业、军工科技院所建设协同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园,重点支持100项技术相对成熟、有望快速转化、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对接国家重大军工项目布局。每年发布推广一批军民两用技术成果,鼓励民参军、军转民融合发展。搭建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2. 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孵化器和公共技术、公共信息、公共培训等创业服务平台。在孵化器建设用地和财政资金补助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重点在创业孵化服务、创新模式服务、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等方面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对创业路演、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给予后补助。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给予补贴。对高等院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在示范区创办的科技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13. 建立统一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按照“产权多元化、使用社会化、营运专业化”的原则,构建长株潭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包括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金融服务等在内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实行“点对点”接单、研发、攻关、转化、服务。凡纳入长株潭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并对外开放共享的,根据服务情况给予运行补贴。支持重点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等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服务总量和效果给予奖励;支持服务外包等领域的公共平台建设,对其设备购置和运营维护费用,由政府按比例分级给予补贴。
14. 完善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开放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市场化方式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鼓励企业对外提供实验平台共享和产品研发服务。建立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制度,制定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对科研设备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知识产权局、湖南银监局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创新投入支持机制
15. 加大财税支持。优化整合部分省级和长株潭三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资金,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各项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统筹用于示范区建设。落实国家关于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实施机制。
16. 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支持组建长株潭科技创新金融服务集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综合采用代持政府股权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开展产业投资、科技金融、园区发展服务。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交易服务平台,支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天使(种子)基金发展,促进科技私募基金发展。建立示范区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投贷联动、保贷联动等方式创新金融产品,全面开展科技保险。探索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将企业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等创新能力要素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报告,推动评级结果在银行贷款绿色通道、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机制中的应用,进一步畅通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17. 扩大政府采购。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向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人员购买创新服务。逐步扩大两型产品的认定范围,提升政府两型采购的规模。对纳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给予首购、订购、价格扣除、评审加分等优惠政策,并将采购适用领域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国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另行制定。
六、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18.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在用地、财税、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建立长株潭三市政策协同机制。赋予三市同等的行政权限,将下放长沙市的省级权限,逐步向株洲市、湘潭市下放,赋予长株潭三市同等的先行先试权、改革自主权和市场要素配置权。按规定开展行政审批权下放园区试点,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公共服务外包。建立示范区负面清单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开展自贸区政策的复制推广试点。
19. 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支持设立“一门式”办公大厅,将省直、市直各部门和园区办事流程简化至办公大厅完成。建立统一的示范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20. 完善示范区管理机制。组建高层次人才智囊团,打造特色新型科技智库。完善重大科技创新政策咨询评估制度,组织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示范区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吸纳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政策、规划、计划等。建立开放的园区管委会机制,建立高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在示范区挂职、兼职制度,健全与绩效挂钩的奖励激励机制。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和长株潭三市政府另行制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993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