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238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钟志鹏等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发挥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对我省创新引领战略推动作用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创新型湖南建设取得新成就
2019年全省科技进步贡献率提升至58.7%;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较上年增长15%以上,投入强度接近2%;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9472.9亿元,增长14.3%,高出GDP增速6.7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6287家,较上年增长34.9%以上;登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3220家,同比增长26.4%;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490.7亿元,同比增长74.2%;取得了“湖南造”CJ6动车组、“鲲龙500”海底集矿车、碳纤维长丝产品、超高强度钢材、全国产固态硬盘控制芯片等一批重大创新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31项,超出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二、人大立法有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支撑我省创新发展
(一)修订通过《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案。与原条例相比,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条例更加突出五大亮点工作。
突出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还对科技人员交流、大学生创业等作了规定。
突出科技人员激励机制。明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以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激励技术创新的收益分配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等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为科技人员获得相应收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突出科学技术基础研究。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加强前沿科学的基础研究。
突出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共性技术的应用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提出省和各市州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扶持资金,为企业开展有关创新活动提供风险补偿;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和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设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专营机构。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科技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设立等方面的做法。
(二)修订完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工作:
一是更加突出科技人员及从事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激励。鼓励研发机构、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或合作实施转化等方面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分类奖励:正职领导职务可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同时,可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报酬。
二是更加突出高校院所及国企负责人的考核和容错免责。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纳入对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针对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风险,建立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明确相关负责人只要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是更加突出民生领域等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加强政府对重点项目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更多应用到民生改善、资源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将未转化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向社会公布,由政府组织企业、高校院所和其他组织等通过招标、示范推广等进行转化;并将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后补助。
四是更加突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成果转化人才的培育。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中介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将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省科技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校等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三)今年新通过《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0年3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条例出台将更好地促进自创区建设。自创区建设还在管理体制机制、协同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条例对促进和保障自创区建设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出台将有利于自创区扩容。《条例》规定:“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省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确定长株潭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推进。自创区各个园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条例出台将发挥自创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有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条例》将规定:“长株潭三市以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出台有利营造自创区发展环境。《条例》将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下放或委托管理事项、创新环评方式、支持产业创新等作出规定,改善营商环境。
三、省科技系统将有力配合省人大,发挥人大主导立法对我省创新引领战略推动作用
诚如2384号建议案钟志鹏、贺茂云两位代表所言,在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大战略背景下,省人大主导以创新的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将持续加速法治化、创新型湖南建设,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我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做好立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贯彻实施《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做好宣传、推广和普及等相关工作,将立法促进创新驱动,落到实处。
二是继续发挥科技部门技术、专家优势,凝练专家智慧为我省立法推动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和我省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是科技部门将持续关注、引导、支持以智能网联车等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为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和运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政策支撑、经费奖补、人才保障。
再次感谢钟志鹏、贺茂云两位代表对湖南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7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