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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0-12-31 18:10 【字体:

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具有湖南特色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省级中心和省级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17年出台了《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发〔2017〕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各建设单位的高度认可,对于培养临床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办法两年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需要,2019年8月启动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在认真研究《湖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并借鉴兄弟省市相关政策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11月形成初稿,并广泛征求了省卫健委、中南大学、各市州科技局、医疗机构等67家单位的意见(附件3)。经充分吸纳意见和建议,省科技厅进一步对《管理办法》修改完善。

2019年12月,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2020年6月4日,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临床一线科研人员以及市州科技局意见和建议,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3月,由厅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鉴于文本正在不断修改完善,于6月30日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征询厅法律顾问意见。

三、修订内容

1.第一章总则。对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心和基地的定义和各自的侧重点。第二条为中心和基地的定义,具体为: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提高我省临床医疗水平为宗旨,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的高水平、开放式科研平台。同时在第三条中增加“中心侧重于临床医学科研攻关,基地则侧重于临床技术转化应用”等内容,明确了两者的侧重点与相互联系。

2.第二章组织管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市州科技局作为中心和基地的管理部门(第六条)。不再设立专门的中心和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中心或基地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七条)。

3.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申报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属三级甲等医院或高校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申报基地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各市州三级甲等医院”(第八条)。除申报基本条件外,增设中心和基地申报的具体条件(第九条、第十条)。中心由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不再负责推荐中心(第十一条)。对中心和基地的综合评审进行了具体细化(第十一条)。依托单位选择方面,新增了主要疾病种类、地区平衡等原则(第十二条)。明确拟组建中心和基地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第四章运行管理。根据省科技厅职能,删除原《管理办法》中“以临床新技术备案、药物和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增加中心和基地的依托单位要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支持中心和基地发展(第十九条)。

第五章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发布。删除原《管理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心或基地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100万元”,着重在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基地,撤销其资格,且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心或基地(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附则。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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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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