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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1-03 10:07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有关精神,强化科技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引领高地,湖南省科技厅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出台了《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湘科发〔2019〕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到2025年,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办法》共五个部分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内涵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建设原则。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建设原则,包括创新驱动、统筹布局、地方主体、分类指导。

第三部分建设任务。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主要建设任务,包括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部分申报流程。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

第五部分组织管理。明确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工作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1、创新型县(市、区)内涵

创新型县(市、区)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较好满足自身产业发展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县(市、区)。主题定位包括3个类别: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生态文明、科技支撑民生改善。

2、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目标

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要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以实现创新驱动支撑引领发展为导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培育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市场化与产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到2025年,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3、创新型县(市、区)重点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创新型县(市、区)重点任务包括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七项建设任务,各地根据本地特点和发展需求,确定重点任务。

4、创新型县(市、区)申报主体和条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市、区)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28项指标综合能力居本市前列。

5、创新型县(市、区)申报创建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市州科技局对拟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初评、筛选,择优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推荐函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和实地考察,结合市州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遴选若干县(市、区)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6、创新型县(市、区)验收评价

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期满3年后,由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答辩,结合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同时,对通过验收的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进行督促整改,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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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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