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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6-06-17 11:43 【字体:

湘科政字〔2013〕183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普计划管理,提高科普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法推进我省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2月31日 

   

  

  

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计划”)工作管理,推动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科普计划中资助的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3条 科普专项计划重点支持本省范围内实施的科普基地与平台建设、科普创作及传播、科普资源开发及利用、科普政策理论研究与管理、科普讲座与技术咨询,以及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科普宣传教育、竞赛、会展等活动。

  第4条 科普专项计划实行项目制管理,按重大、重点、委托和一般项目分类。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5条 湖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普专项计划的制定与管理工作,并根据全省科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普专项计划申报指南。

  第6条 科普专项计划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原则,实行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结题验收。

  第7条 科普专项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项目验收;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湘机构、省属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可作为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所辖地区和直属机构的科普专项计划项目申报的推荐工作,以及项目立项后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和预验收工作。

  第8条 科普专项计划管理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咨询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立项评审和咨询,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9条 科普专项计划统计列入全省科普统计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普专项计划评价体系,注重项目成果质量、社会效益和实际价值。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10条 项目申报通过“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申请表》。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科普专项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征集方向、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项目申报。

  第11条 科普专项计划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科普专项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6)单位申报项目需明确本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由单位负责人书面认可;

  (7)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报的项目应有本省依托单位并在本省实施。

  第12条 项目申报应填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申请表》;

  (2)与所申报的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与项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领域专家推荐材料和推荐单位的意见等;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副本、动植物品种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合同等。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13条 形式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14条 组织评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从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随机抽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以及项目团队水平和工作基础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15条 审定立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并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配置计划,按照相关管理程序报审,获批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16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下达后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17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18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或终止合同书的,必须由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其项目推荐单位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19条 项目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实施期限一般项目为一年,重大、重点和委托项目为一至二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20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书规定及时进行项目总结,由项目承担责任人填报《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验收申请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履行必要的验收手续。

  第21条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22条 验收工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重点和委托项目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可委托推荐单位验收,推荐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终止日期前将项目验收结果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3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为依据,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取得的成果、图片及音像资料等。

  第24条 科普创作与理论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影视作品等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科普专项计划”字样,以宣传、展示科普专项计划成果。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建议提案、媒体宣传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核。项目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可无偿使用。

  第25条 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时完成合同书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合法、规范,为验收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超过合同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并未申请延期的;

  (2)不按规定报送或无故未按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总结;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4)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26条 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可在2个月内充实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未获通过,且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的,除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报科普专项计划。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27条 科普专项计划项目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单位自筹、主管部门配套支持和社会力量资助等部分构成。

  第28条 财政专项拨款可根据项目类型和管理需要,分别采取无偿性资助或后补助方式。科普基地与平台建设、科普资源开发及利用、科普创作及传播属于后补助类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无偿性资助等财政补贴方式。

  第29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支持,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30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加强对科普专项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

  第31条 财政专项拨款应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32条 验收结论主要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综合效益情况三个方面由项目验收单位或委托验收单位进行评估。验收结论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

  第33条 验收结论计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业务考核工作量,并作为再次申报科普专项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获得省部级优秀科普成果奖励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再次申报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34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科学道德,宣传伪科学;

  (2)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及进行会计核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3)以普及科学技术为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35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3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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