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1166号建议的答复
魏志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技人才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技人才激励政策
坚持“放管服”的改革导向,深化科技人才激励、评价等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激励评价体系,让科研人员更有尊严和获得感。一是加大对科技人才激励力度。出台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权改革,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解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融资难题。二是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认真落实省里《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20条”),坚持“松绑”“激励”并重,通过改进和简化预算编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等举措,让科研资金管理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使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无后顾之忧。三是改革科技人才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价。改变以往科技人才经费只能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而不能真正用于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局限性,明确了科技人才经费可以用于团队培养或引进、自主选题研究等对个人的专项补助和奖励。充分尊重科研及人才成长规律和周期性,从今年起,省科技人才项目对短期内科研产出及经济社会效益不做绩效评价,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环境和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科技人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全力做好科技人才服务工作。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关于明确湖南职称外语、计算机是否要考试的问题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已明确,自2017年起,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规定。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评审机构自主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我们会在之后的年度职称评审文件中对外语、计算机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方便参评人员结合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外语、计算机相关考试及选择参加何种类别的考试。
2、关于计算机类别要扩展、题库要更新的问题
目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建立考试题库和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合格标准。对您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3、关于确保职称有效性的问题
按照职称评审“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在湖南省取得的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职称证书一般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使用。
4、关于职称数据提供网上查询的问题
一是关于缩短职称数据更新时间的问题。目前我省高级职称网上查询数据每年度更新一次。因为每年度需要等待全省29个系列(专业),100多个高评会评审结束,结果公示、审核,发文确认后,才能将相关数据核对、清理上网,所以耗时较长。我们将继续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给予专业技术人才更好的查询体验。
二是关于完善职称历史数据,提供网上查询的问题。我省2004年及之后的高级职称数据均可网上查询。2003年及之前的高级职称数据,因为当时计算机未普及,目前只能提供纸质查询。我们将在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时,一并考虑,并争取早日将往年度的职称数据一并提供网上查询。
三、关于科技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科技创新,在创新收益分配方面,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国家近期准备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使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发展和民生。具体是: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个人所得税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四是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建议中“如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科技人员,上交工资税收金额能否部分返还给相应纳税科技人员”属于财政返还问题,需要由财政部门解决。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委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级税务机关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提出的意见,同时认真贯彻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创新人才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继续做好纳税服务,助力我省人才建设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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