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前 言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国家制订了一整套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7、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本通知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9、第2条“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财税[2000]5号)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 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第3条规定执行。
10、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11、享受第2条“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12、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1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业务;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
三、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我省:湖南中芯数字有限公司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本通知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四、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优惠政策
(一)科研单位优惠政策
1、转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优惠政策。
1、 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
①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
我省:长沙设计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所、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所、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长沙矿冶研究院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1、 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省: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湖南省邮电科学研究所。
2)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4)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5)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五、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3、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
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4、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 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计十六家:
----湖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棉麻总公司、湖南金健米业有限公司、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先锋企业集团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有限公司、长沙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湖南盛湘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益阳粒粒晶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喜阳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
注: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执行。
审核管理办法
1、报送资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告,市、州国家税务局的请示报告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报送及审批时间
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等资料,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日内上报省局,省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进行批复。
3、申报及审批程序
(1)所在地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写出审核报告,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
(2)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审核上报,并写出请示报告;
(3)省局对该项目进行批复或转报总局
(4)年度终了后20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国税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6)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计算确认“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栏中填列本年度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据以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八、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在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注:技术开发费达到规定比例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
A.报送资料
(1)汇总纳税企业。需要集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省级总机构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2)就地纳税企业。企业的申请报告,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告;市、州国家税务局的请示报告。
B、报送及审批时间
(1)汇总纳税企业。省级总机构最迟应在10月31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省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批复。
(2)就地纳税企业。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国家税务局最迟在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在1个月内批复。
C、申报及审批程序
(1)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各成员企业的申请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当年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市、州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成员企业应将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报告上报省级总机构;省级总机构汇总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资料后,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就地纳税企业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写出请示报告上报省局。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企业应根据省局下达的项目审核确认书以及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等情况,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准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列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十、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
1、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2、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并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③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1、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2、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 3、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一)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品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注: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国税局、省经贸委《湖南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湘经贸资[2000]228号)。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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