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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7-05-22 00:00 【字体:
  

  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5月3日,三部委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

  要想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一个隐含的必要条件不可被忽视,即厘清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此前,科技部曾规定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各地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此次《评价办法》的出台,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了统一的评价条件和办法。

  《办法》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设定了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个评价指标,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研发投入指标50分,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或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科技成果指标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办法》还对企业科技人员、职工总数、研发费用、知识产权分类等进行了具体说明,对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作了规定。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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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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