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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湖南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4-08-23 10:54 【字体: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湘财税[2013]72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陆路、水路运输服务纳税问题

提供陆路、水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和价外费用,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车辆租赁费,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申报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不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过渡期结束后执行起征点政策问题

201411日起,个人提供陆路、水路运输服务月应税销售额或每次()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各地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税额核定管理。

三、关于速递服务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速递服务中的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商场向供货方收取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等收入征税划分问题

商场向供货方提供产品广告宣传、展示服务,取得的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广告促销费、展示费,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商场为供货方提供场地、人员的服务,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上架费、管理费等,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查手续问题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为简化技术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可持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书面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关于过渡期结束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问题

201411日起,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试点纳税人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票使用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11日至20146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未到期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也可以同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销售额为开具国、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合计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01411日起,纳税人提供除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以外的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不得再使用地税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市州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八、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试点纳税人信息调查核实问题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完成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工作的地区,应尽快完成相关信息的移交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应当对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沟通,确保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符合应税服务范围规定;对确实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处理。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开展纳税人信息调查核实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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