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湘可创〔2021〕1号
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
创新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小组
2021年3月12日
湖南(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建设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指导和支持湖南(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强申报指南凝炼编制、技术攻关重点确定、技术咨询论证把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中的专家咨询指导等工作,成立湖南(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在水资源研究可持续利用和绿色发展领域的政府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利益方共同组建。为规范委员会工作程序,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经湖南省科技厅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湖南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小组批准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委员会按照《湖南省支持郴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重点任务》,重点聚焦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高效利用、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与生态修复、生态产业发展及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等五大专业领域难点问题,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咨询指导和绩效评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向湖南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小组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委员会由25至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和事业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相结合方式确定,并征得本人或所在单位同意确认。由湖南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小组聘任(均系兼职)。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湖南省水资源研究和利用合作中心(亚欧水资源研究和利用中心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水资源研究和利用合作中心主任、郴州市科技局局长、郴州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共同担任。
第六条 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提出调整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报湖南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根据示范区建设各类科技活动需要,委员将分为战略管理、技术产业、经济金融3大类型;针对具体任务还可设立专题组开展工作,专题组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
第八条 根据咨询评审活动的实际需求,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另外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部分专题咨询评审活动。
第九条 委员入选具体要求:
(一)战略管理类:两院院士,国家实验室、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要平台负责人,国家国际重要议程办公室和科技类社会团体及协会(学会)负责人。
(二)技术产业类: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科技项目负责人,省级重大专项、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前3位完成人)、省级(二等奖以上负责人)科技奖获得者。
(三)经济金融类: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有金融机构、科技金融类和创投类上市公司、大型投资基金等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第十条 根据技术产业类专家工作需要,目前设5个专业工作组,专业工作覆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及源头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生态产业发展、节水型社会与城市建设等专业领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示范区建设制定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对示范区建设的优先领域、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示范区建设项目的遴选、批准、实施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四)对示范区内的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专题咨询建议;
(五)承担省科技厅和郴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年底(10-11月份)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设专人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和郴州市政府列专项工作经费支持,保障委员会工作运行和业务开展。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经费用于委员会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工作规程,制订具体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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