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6年6月3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湖南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实施细则》(湘科发〔2026〕68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1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以下简称查重评议)工作,减少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和资源闲置,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细则》共16条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为:
1.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
2. 第二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等定义。
3. 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原则与免评议情形等。
4. 第八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查重评议组织、评审方式及异议处理等。
5.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违规行为处置、新购仪器入网要求等。
6.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细则解释权归属和有效期等。
7. 附件:湖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申请表。
(一)《细则》主要建立了什么样的查重评议工作机制?
《细则》明确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申购单位,拟全部或部分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申请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时,提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审核批复的部门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查重评议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依托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开展,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主要依据。
(二)申购单位如何申请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细则》明确申购单位申请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需提交《湖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申购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时,拟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湖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申请表》。
(三)查重评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查重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购单位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2. 拟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3. 申购单位所在地区(指申购单位所在地级市、州,下同)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利用情况、共享情况及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等。
4. 拟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条件(物理空间、安装环境、配套设施、安全管理等)及实验技术队伍支撑保障等。
5. 拟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案。
6. 申购和运行经费预算。
(四)哪些情况适合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同意新购:
1. 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2. 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3. 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但由于功能、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开放共享。
4. 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为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五)哪些情况不适合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同意新购:
1. 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有较多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且可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通过开放共享支撑当前研究的。
2. 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与项目研究方向不符的。
3. 对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的。
4. 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具备物理空间安装条件的。
5. 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
6. 申购单位存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较差,部分仪器设备长期大量闲置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为“较差”等次,尚在整改期的。
7. 其他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同意新购的。
(六)哪些情况不需查重评议?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新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不进行查重评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且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但需将评议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查重有什么后果?
对申购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查重评议申请的,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科研仪器设备新购预算;对提交虚假材料等的,将予以公开通报;被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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