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科技厅修订出台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湘科发〔2025〕98号,以下分别简称《提名办法》《异议处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印发实施以来,在规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异议处理工作、保障省科学技术奖公平公正公开、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5月和今年6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订公布,持续深化科技奖励政策改革。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提名主体及责任、禁止提名情形、公示程序、异议受理与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提名制实施办法》《异议处理办法》,将与上位政策更好衔接配套,更好发挥科技奖励的示范激励作用。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提名办法》。《提名办法》共六章32条,包括总则、提名资格、提名程序、提名要求、纪律与处罚、附则等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原则导向。第三条明确规定“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明确提名责任。新增第四条,要求提名者坚持以德为先,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四条规定,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明确,提名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具备提名资格的相关单位协助进行公示。
三是明确不得提名情形。新增第二十二条,明确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6类情形。
四是加强保密管理。第二十一条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五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提名者、候选者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完善,明确对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谋取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等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分。
(二)关于《异议处理办法》。共五章24条,包括总则、异议的提出及受理、异议的调查处理、异议的审议及裁决、附则等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异议范围。第二条规定异议范围主要包括候选者、成果归属、材料真实性、项目技术内容等方面。第七条明确“必要的证据资料”的范围。
二是完善异议处理主体及职责。第三条明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异议处理规则的制定及相关组织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异议对象为提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省奖励办组织开展调查”。第十三条规定“提名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省奖励办报送相关材料。”
三是明确不同公示环节的异议处理程序。明确受理结果、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结果等2个公示环节收到异议的处理程序。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明确了调查延期、项目退出、暂缓评审等机制。
四是明确异议问题处理要求。对异议调查认定问题严重、符合撤销事由的项目,明确奖励撤销程序。对异议处理中发现的科研诚信问题,明确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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