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于2025年4月17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等规定,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制定思路
一是实现对《条例》中明确有法律责任的所有违法行为全覆盖,适当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修正)、《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等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准》和《清单》,明确实验动物领域免罚轻罚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基准》共13条,针对未经许可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等违法行为,提出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理措施。
《清单》共9条,明确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免罚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十九条只设定了警告、暂扣许可证等两种处罚方式,因此,《基准》第1条至第6条未设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情形;《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性质较恶劣,因此,《清单》中未设定该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情形;此外,对于本裁量权基准以外的违法行为,以及本裁量权基准以外符合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从重或加重处罚等法定条件的情形,均在备注中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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