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依法促进和保障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是新时代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长株潭自创区)于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经过5年多的建设取得较好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速超10%,充分发挥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行军、排头兵、领头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和保障长株潭自创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我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自主性立法,立法依据主要是国家和我省有关自创区的政策,同时结合长株潭自创区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特色优势,着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重点围绕理顺管理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强化创新要素保障、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等方面进行规范。
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建设整体合力
深入推进长株潭自创区建设,关键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长株潭自创区依托长沙、株洲、湘潭三个国家高新区,涉及省、市、县三级政府,未来扩大政策辐射范围后还将涉及更多的地方政府及园区,更需要推动统筹布局和协同发展。
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的总体思路是省级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市级层面承担主体责任并加强协同合作,园区层面加强简政放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为此,《条例》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作出相关规定:自创区建设应当坚持省统筹、市建设和区域协同、部门协作原则;明确省政府对长株潭自创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省政府自创区协调机构对自创区建设进行统筹协调,自创区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目前是由省科技厅承担;长株潭三市政府对本市自创区建设承担主体责任;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行使长株潭三市政府授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权;省科技厅负责自创区建设的对口协调和业务指导,省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促进、服务自创区建设。这些规定有利于形成长株潭自创区建设整体合力,提升长株潭自创区的创新活力,促进长株潭自创区的发展,打造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
鼓励先行先试,激发创新发展动力
为解决当前科研管理环节中遇到的难点、痛点,探索科技计划管理新模式,借鉴深圳探索科研成果悬赏制度和科研项目经理人制度的做法,《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自创区实行下列科技计划管理模式:(一)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等关键领域遴选重大科研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攻关团队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二)实行重大科研项目经理人制度,由项目经理人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跟踪评估、财务监管等工作。
根据今年2月中央深改委最新精神,为积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改变科研人员只能在科技成果转化后获得奖励的现状,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自创区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方式,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赋予其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吸引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也是建设创新型省份重要的驱动力量。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条例》在第十三条规定: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同时还规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容错纠错要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根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借鉴湖北、上海相关立法做法,《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容错免责条款作了规定:自创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样规定就是为激励担当作为提供法治保障,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想为、不敢为的问题,使他们可以轻装上阵,放心大胆地开展自主创新。
此外,《条例》对支持重大平台建设,支持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合作组织,自创区内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制定章程,自创区内科研院所转制推行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自创区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扩大自主权,知识产权机构发展,辐射带动与交流合作,鼓励自创区内园区与其他园区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军民协同创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紧扣了自主、创新、示范的立法主题。
强化要素保障,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最为关键的因素,长株潭自创区的建设需要依靠一大批创新型人才。为有效解决长株潭自创区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流失严重等问题,使各类创新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着力破解引进人才不均衡以及相互竞争的问题,破除高层次人才落户和就业只能在同一个城市的障碍,《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方面,在第十九条规定了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特别是规定长株潭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长株潭三市的一个市内申请落户。在人才留得住用得好方面,在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试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特岗特薪的薪酬激励、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希望能够借此来提高各类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人才的收入水平,让他们在自创区创新创业有干劲、有奔头。在园区管理人才方面,第七条规定: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并明确了选人用人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围绕创新链完善金融链,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条例》以“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科技金融支撑”为出发点,系统提出了一套科技金融支持的方案。在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商业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服务自创区的民营银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地方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为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特色化信贷服务,加大对高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在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支持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培育,以科创板为重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培育发展科技创新专板,指导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供给和服务。同时,为了加大对长株潭自创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专门用于自创区建设。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为加强用地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优先保障自创区建设用地及自创区建设用地的保障重点: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为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优先保障并单列下达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省级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自创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项目。
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创新发展活力
加大对长株潭自创区内园区的“放管服”改革力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为改善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八条对行政审批改革作了规定,即: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在自创区先行先试行政审批改革;自创区内各园区应当设立集中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事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第二十七条对优化环评管理作了规定:在自创区内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明确空间管控、总量管控等要求;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此项规定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建立区域评估制度的相关精神,也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改革方向。第二十八条对包容审慎监管作了规定: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自创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创新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予以引导或者处置。此项规定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精神,有利于鼓励创新。
- 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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