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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政策解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9-29 14:13 【字体: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三十条,涉及立法依据、组织实施、转化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内容,主要围绕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把近年来我省好的科技政策和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湖南特色。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的意义

近三年来,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40%;2018年全省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突破700亿元、强度预计达到1.94%;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8468.05亿元,增长14.0%,高于GDP增速6.2个百分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57家,总数达到4660家,较上年增长47.8%;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81.7亿元,同比增长38.7%;27项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主持并获一等奖4项,占全国一等奖总数的七分之一;科技进步贡献率接近58%。虽然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但是客观来说,目前,《办法》已经施行18年,许多条款已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位法脱节,也不适应我省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将更加适应国家战略部署和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变化,更加契合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要求,可以有效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难题,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更好地服务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此次《办法》的修订,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贯彻国家法律实施;二是突出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制度环境;四是实行以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五是强化法规政策协同与有效衔接。具体而言,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方面。

一是更加突出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报酬的标准和方式,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同时还明确了,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报酬,从而达到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二是更加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具体用途。这些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投入要求更明确,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三是更加突出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为推动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更多应用到民生改善、资源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办法》第十三条强化了政府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规定了招标、示范推广、组织实施等一些具体方式。

四是更加突出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针对研发机构、高校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普遍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决策风险的顾虑,甚至“不敢转化”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尽职免责机制,明确相关负责人只要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五是更加突出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发机构、高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资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纳入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六是更加突出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办法》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同时规定,省科技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七是更加突出对单位领导人的奖励报酬。我省部分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由于受体制和身份的限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能否获取奖励和报酬还存在一些顾虑。为此,我们参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在新修订的《办法》第二十七条作出单位领导人分类获得相关奖励报酬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为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报酬问题提供了明确遵循,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八是更加突出奖励报酬突破工资总额限制问题。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工资总额必须在年初随同预算报批,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是一项长期性的、不确定性的工作,如果受工资总额限制,科技人员的奖励报酬就不能在年初精准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了,为此,我们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与省直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后,在《办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规定,即保证了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资金的有效管理,同时也确保了奖励和报酬资金不受本单位年初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限制,确实能够发放落实到位。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亮点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如下亮点:

1、更加突出对科技人员及从事成果转化人员的激励。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报酬的标准和方式,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同时还明确了,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报酬,从而达到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2、更加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具体用途。这些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投入要求更明确,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3、更加突出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为推动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更多应用到民生改善、资源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办法》第十三条强化了政府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规定了招标、示范推广、组织实施等一些具体方式。

4、更加突出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针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普遍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决策风险的顾虑,甚至“不敢转化”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尽职免责机制,明确了勤勉职责的构成要件,规定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5、更加突出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资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纳入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6、更加突出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办法》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同时规定,省科技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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