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0449号提案的主办意见
戴煜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新型民办研发机构,加快我省创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新型研发机构名称注册已经放宽限制
目前,根据企业的组织机构或者责任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放宽了企业名称中使用“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的限制,企业可以使用与自然科学相关的“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申请公司的,可以在“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后缀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如“湖南XX广电技术研究所”“湖南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但不能使用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名称。其它使用组织形式连用的企业名称,只限于国有企业改制。
二、我省正抓紧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激励的相关制度
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涌现,特别是广东、重庆、安徽等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已成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而目前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因缺乏引导扶持政策,发展受到制约,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吸引高端研发机构、国际化创新团队入驻湖南,促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以来,省科技厅组织赴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考察学习,并对长株潭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调研报告》,2020年5月在前期多次征求省科技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省直厅局、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区和市州科技局等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进一步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广东、湖北等模式的基础上,拟采取认定和培育“两条腿”走路的模式,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湘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此类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约定建设目标任务,相关资质条件放宽,并给予一定的培育经费支持。
三、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和创新资源优势,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参照外省、市经验,出台我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全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省财政厅将通过专项资金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湖南科技事业发展,尤其是民办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和期待各位委员随时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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