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469号建议的答复
曾健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湖南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履约保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省政府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根据省政府94号文精神,2017年-2019年,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设立了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对落地省内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更多的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在湘转化与产业化。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94号文关于项目投资额满3000万元的要求,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在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决定对立项时未完成3000万元投资额,但执行期内预计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要求提交本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投资保函,而对立项时已完成30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不要求提交银行投资保函。
鉴于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实施政策依据(湘政办发〔2016〕94号)的时效为2016年11月-2019年12月,今年开始不再组织实施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省科技厅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的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均不再有提交银行投资保函的类似规定。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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