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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8-11-09 00:00 【字体:

吴飞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获政府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银行保函的建议》收悉。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7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首次组织实施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该文件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投资项目和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给予补助”“产业化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省级财政通过产学研专项资金,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我厅与省财政厅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照程序对投资额已经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择优给予无偿补助,无需提交银行保函。

  考虑到该项目是第一年实施,为方便更多的企业申报该项目,我厅与省财政厅在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投资优先和重点优先的原则基础上,采取“企业出具银行履约保函,财政优先支持”的方式,给予投资额尚未达到3000万元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可达到投资额的企业补助。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为未达到3000万元投资额的企业提供提前享受补助政策支持的有效途径,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也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按照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精神,如不采取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投资额尚未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将无法申报该项目,也得不到政府的资助。我厅其他项目申报无此要求。请您予以理解。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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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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