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不予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长沙维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湘科动许不准〔2025〕第001号
申请组织或 个人名称 |
长沙维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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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5栋601、602 |
邮 编 |
410005 |
法人代表 |
瞿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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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负责人 |
蒋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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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国际创新城16号栋A单元6楼602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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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种类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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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普通级:小型猪 |
你单位于2025年7月15日提出的实验动物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湘科发〔2022〕25号)第九条、附件1-2《湖南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审规则》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环境检测报告为2024年10月15日采样静态环境,距今时间过久且现在动物已入场,需补充动态环境检测报告;
2.需提供实验动物种子来源和遗传背景资料;
3.饲料需来自有对应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提供质量合格证原件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质量检测报告;
4.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需至少7人,其中包含兽医和公众人士各1名。
审查过程中,你单位提出放弃许可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六条;《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第五条、第六条,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动物生产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蒋新星 联系电话:0731-88988860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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