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不予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南安生美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湘科动许不准〔2021〕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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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组织或个人名称 |
湖南安生美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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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1栋101-2层201-209室 |
邮 编 |
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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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颜 韵 |
设施负责人 |
邓友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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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1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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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种类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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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屏障环境 大、小鼠 普通环境 比格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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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1年6月17日提出的实验动物使用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湖南省贯彻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十条和附件2《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报告表述有误(报告编号:EC(1)20210012,第6页,项目“相通区域的最小静压差(Pa)≧10,相对室内-13);
2.未提供特殊动物实验设施的相关支撑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实验动物使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娉 联系电话:0731-88988860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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