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备案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寻找和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动力,全面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有关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南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备案工作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8日
湖南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备案
工作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要求,明确横向科研项目认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操作事项,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备案流程,进一步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动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范围为:中央在湘和湖南省省属高等院校、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归口管理单位承担省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研管理职能,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承担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确认;承担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备案推荐工作。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模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合同内容涉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提出保密要求。申请备案(含预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为依据开展科研活动,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资金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通过委托单位验收,通过省科技厅备案后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 已申请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再以相同内容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项目负责人登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湖南省科技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横向科研项目备案管理模块,按要求在线上传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进行预登记,未进行预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省科技厅不受理项目备案申请。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登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湖南省科技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横向科研项目备案管理模块,按要求在线上传验收备案所需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横向科研项目备案推荐函(承担单位出具)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担单位盖章);(2)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回单);(3)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包含论文、专著、专利、软著、工法、标准、科技奖励、研究报告等);(4)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委托单位对项目履行与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5月和10月分两批次集中受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由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上传,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形式审查,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经备案项目负责人可在线打印横向科研项目备案证书,省科技厅赋予该横向科研项目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编号,下发项目立项批文,纳入省级科研项目库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横向科研项目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备案造成恶劣影响,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取消备案并追回备案证书,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审核,在备案过程中,应履行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推荐项目单位内部公示和审核流程管理,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备案过程全程公开(有保密要求除外),并接受监察部门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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