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湖南省省属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科研单位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省属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2010年起设立“省属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发展专项”(以下简称“发展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专项支持的范围、内容与重点
1、发展专项支持的范围
预算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省属科研机构。
2、发展专项支持的内容
(1)关键技术、科研装备的研发、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
(2)技术创新优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3)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中心)建设;
(4)列入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专项)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
3、发展专项支持的重点
(1)依托国家或省级科技平台组织开展的项目;
(2)实行产学研结合创新的项目;
(3)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
二、发展专项的组织与管理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成立省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发展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设省科技厅条财处。
2、发展专项采用项目制管理,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布局。重点项目资金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一般项目实行一次性拨付。
3、发展专项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支持,并积极探索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对于人才引进与培养、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支持一般采取后补助或以奖代补的资助方式。
4、列入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专项)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相关计划(专项)投入的额度;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定额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给予定额支持。
5、以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企业项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发展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发展专项的申报与立项
1、申报立项程序
(1)每年3月30日前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和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2)每年4月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省属科研机构进行网上(http://www.hnst.gov.cn进入“湖南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委托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进行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 A4纸,简装成册报送到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3)每年5月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每年6月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发展专项年度支持项目;
(5)每年7月省科技厅下达发展专项立项文件;
(6)发展专项申报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其中2010年6月10日—30日为发展专项项目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时间,8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2、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领导班子素质较高,创新意识较强,并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研发条件;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3、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省属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
(2)湖南省省属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发展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3)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还应提供有关部门人才引进或培养的批复文件;
(4)配套计划项目,还应提供国家或省资助项目资金的批复文件;
(5)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项目,还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者备案登记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意见;
(6)申请贷款贴息资助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据和实际支付利息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但未按照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7)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四、发展专项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计划任务书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书面报告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
3、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评估。
4、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发展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省属科研机构暂不安排新计划。
5、发展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全额扣缴,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发展专项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黄杰生 0731-88988886
财政厅教科文处 满延照 0731-85165759
项目受理咨询:钟海华 易 春 0731-88988730 88988732
系统保障咨询: 李 华 0731-88988950
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地址:长沙市河西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一楼大厅102室
附件2:湖南省省属科研机构技术创新发展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doc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