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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编写《科技促发展 创新建和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谈科技进步》和《基层科技工作回顾与展望—地方科技局长谈县市区科技工作》两书稿件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0-04-01 00:0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农村中心“关于编写《科技促发展 创新建和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谈科技进步》和《基层科技工作回顾与展望——地方科技局长谈县市区科技工作》的征稿函”的精神,加强基层科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以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基层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依靠科技进步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200912月,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基层科技工作座谈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扩大县市科技工作的宣传,增进基层科技工作的交流,科技部拟组织编辑出版《科技促发展 创新建和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谈科技进步》和《基层科技工作回顾与展望——地方科技局长谈县市区科技工作》两本书,现面向我省征稿,相关要求如下:

征稿范围

《科技促发展 创新建和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谈科技进步》稿件作者应为市、县[1]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或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党政领导。

《基层科技工作回顾与展望——地方科技局长谈县市区科技工作》稿件作者应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

稿件主题与内容

《科技促发展 创新建和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谈科技进步》稿件可围绕以下专题撰写:

1、县市全面建设小康,创建和谐社会的科技切入点;

2、科学发展观指导县市产业选择和结构调整;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思考与实践;

4、县市政府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

5、引导县市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选择;

6、保护生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7、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思考与实践;

8、城区发展的科技进步和科技支撑问题;

9、提高县市科技投入的思路和做法。

《基层科技工作回顾与展望——地方科技局长谈县市区科技工作》稿件可围绕以下专题撰写:

1、新形势下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任务(结合国内经济形势);

2、针对本地区特点推动科技进步工作的思考和作法;

3、各部门联合推动科技进步的经验和做法;

4、营造县市创新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路、做法和模式;

5、县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措施和实践;

6、解决“三农”问题的科技支撑措施和做法;

7、开展多种形式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思考和实践;

8、新时期贫困地区开展科技工作的探讨;

9、提高效率完善科技管理工作的探讨;

10、提高基层科技管理部门人员业务素质的思考。

除以上题目外,也可根据本地特色,选择体会最深,经验最突出的内容撰写。

稿件要求

1、稿件要真实地谈出对基层科技工作的认识、心得和体会,结合实际工作,凝练总结出具有特色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实例和典型案例;

2、文字简洁凝练、内容充实、有可读性,忌空话、套话和一般性工作总结;

3、作者的基本情况介绍在500字以内(请附6寸照片),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4、字数:6000-8000字;

5、征文体例如下:

1)文章标题:居中,二号黑体;

2)作者单位、姓名:居中,五号宋体;

3)正文:五号宋体。正文标题、表格、图形及脚注必须分别连续编号。一级标题居中,用中文数字一、二、三等编号,二级标题左对齐,用中文数字() () () 等编号。其他编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6、文本格式:需提供word电子文本格式,不接受纸质稿件或其他文本格式的文件。

四、时间安排

征稿截止日期2010426,作者须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湖南省科技厅社发处。

五、几点说明

1、本次征文不收任何费用。

2、出版两书目的是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创建一个交流平台,交流科技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和经验,两书出版后,无偿发送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3、科技部农村司、农村中心拟于本年度举办《县市长谈科技进步与创新》论坛,将邀请优秀论文作者参加论坛交流。

补充说明: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称号的必须投稿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市的必须投稿

参加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和全国基层科技工作座谈会的县(市、区)必须投稿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区)应积极投稿

欢迎全国地级市以下行政单位踊跃参加

希望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稿件。

六、联系方式

湖南省科技厅社发处  刘萍云

0731-88988881     13973188476     hnkjsf@126.com



[1] 市:即地级行政单位,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即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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