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全面了解我省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迎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的专项检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大专以上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
三、检查范围
2008年、2009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检查要求
1、各高新技术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各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完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一是健全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制度,规范立项报告、立项决议、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立项文件的管理;二是加强研发过程的管理,做好每一个研发项目实验数据、测试报告的收集整理;三是注重研发成果的结题验收,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
(2)完善企业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3)对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清查,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受让的知识产权须到省知识产权局做好独占许可备案工作。
(4)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如研发人员情况、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等。
(5)如实填报《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附件),并于3月25日前将表格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组织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专项检查相关工作。并请将本区域内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汇总后于4月1日前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报送至省高新办。(电子邮箱:hnsgxb@126.com)
3、实地抽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将对部分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 李剑文 0731-88988864 刘建元 88988745
省财政厅 李志刚 0731-85165107
省国税局 邓赐友 0731-85526437
省地税局 石洪波 0731-88188750
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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