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行管办)、高等学校,长沙和株洲高新区: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有效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实现鉴定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做好准备,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明确科技成果鉴定的对象
科技成果鉴定的对象是针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能促进科技进步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包括产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对象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产生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市、州、厅局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者横向合作项目产生的确有重大技术创新的应用技术成果。
一般省级计划项目和市(州)、厅局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一般自选或者横向项目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属地化或行业管理的原则由市州科技局或者省直厅局(行管办)自行组织主持鉴定。
纯理论性基础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经整体申报了专利的成果均不采用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进行评价。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不明晰的成果,在未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之前,不得组织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不决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计划项目申请鉴定必须获得计划下达部门的认可。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按照附件一执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从正式受理科技成果鉴定之日起,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对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
申报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成果,需按照属地化或行业管理的原则,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推荐,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鉴定的申请。
由相关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省级鉴定的,推荐部门必须确保申请鉴定成果的质量,在上报材料之前,必须由推荐部门完成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指定专家进行技术性预审的工作。
3、规范提交鉴定材料的形式和内容
科技成果鉴定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科学规范,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必须把好提交鉴定材料的形式关,并将对鉴定材料的要求告知预审专家,确保提交的鉴定材料能比较完整的体现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水平。对预审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鉴定材料,必须督促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4、科学选择鉴定委员会专家和确定鉴定形式
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选择应该紧密结合项目情况,严格执行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回避的制度,筛选有关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业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成果应用单位选择1-2位专家参与鉴定委员会;要对参与鉴定的专家提出保守被鉴定项目技术秘密的要求。
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包括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的选择鉴定的形式,既要能够形成对成果较为科学的评价意见,又要考虑尽量减轻成果完成单位的负担。
5、切实做好科技成果鉴定的后续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完成每项科技成果鉴定后,要按照科技成果鉴定档案的管理要求保存好有关的鉴定材料和电子文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科技成果信息,了解科技发展情况,辅助进行宏观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必要条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必须要求成果完成单位及时对已鉴定的成果进行省级成果登记。
目前,国家科技部正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工作试点,在国家新的鉴定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国家1994年《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总结以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严格遵照执行,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适应国家科技成果鉴定改革做好准备。
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申报流程图
附件二:科技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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