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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1年度认定的和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09-02-11 00:00 【字体:


  各市(州)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湘科高字[2001]99号文的要求,为加强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我厅决定对2001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1.必须是继续从事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开发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生产型企业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人员10%以上;软件类企业80%以上,其中从事开发、生产与技术服务的50%以上;
  4.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之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软件类(包括网络、系统开发)企业35%以上,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6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软件类10%以上。
  6.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7.产权清晰;
  8.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
  9.成立三年以上的开发型企业人年均销售收入达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人年均销售收入达15万元以上。
  二、考核范围
  2001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考核程序
  1.企业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就企业销售总收入、认定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所占比例、人均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及其占总销售收入之比例作出专项审计。不能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则视同不合格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将考核材料一式二份提交所在市(州)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复核后,对考核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换发新证原证书一律作废。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副本),由省科技厅下文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省科技厅视必要时对参加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其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
  5.对应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参加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无特殊情况而不参加考核的,视同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省科技厅将对参加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登报公告,每家企业交纳公告费300元。
  四、考核时间:
  2004年1月1日~3月15日止。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李金良0731-4586684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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