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 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长沙海关
附件: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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