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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