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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09-02-11 00:00 【字体: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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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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