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实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提质升级
近日,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围绕进一步推动创新体系建设及落实高质量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创新体系建设的相关重要指标,区科技创新局牵头重新制定了《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重点支持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支持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鼓励技术合同交易、支持创新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建设、加强研发投入及创新项目推进等7个版块,基本覆盖科技创新领域的关键要素。
《实施办法》的亮点一是系统性,基本涵盖了目前科技创新驱动的主要领域。二是精准性,充分注重考虑“有的放矢、区别对待”的原则,力争体现出政策科学合理的本质要求。三是引导性,政策在一些当前同类型园区已取得较好经验的领域,做出积极尝试。四是适中性,既参考了杭州、郑州、长沙等省会省市高新区相关标准,也对照了广东清远、浙江乐清、湖南株洲等情况相近的高新区管委会已出台政策奖励的标准。五是前瞻性,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版块,新增“对当年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这一举措,在国内、湖南省内均属领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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