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出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5月22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设计前,由建设工程业主向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拟建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将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查验。
《张家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是该市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出台的第一部防震减灾地方性政府规章,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制管理,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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