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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落实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09-03-12 00:00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四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郴州市由科技部门牵头,在全市企业当中加强对《通知》精神的学习和贯彻,并落实到位,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建设创新型郴州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和优良的法制政策环境。
    《通知》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而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还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获利年度以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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